2022年3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春、申某春、申某寻衅滋事、袭警案,在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春、申某春、申某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春、申某春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春、申某春、申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61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春、申某春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此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等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申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