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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丁某某等15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21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丁某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依仗家族势力,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把持基层政权,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埇桥区时村镇逐渐形成以丁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以攫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时村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指使他人作伪证;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有财物,数额巨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占用国有土地开发房地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向他人提供信息并购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丁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当天,部分埇桥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单位人员、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以及被告人亲属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