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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附表:宿州市埇桥区XX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表

第一部分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9.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包括:部门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编制范围一致。

第二部分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4,414.62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16.85万元,增长7.73%,主要原因:一是实施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调整;二是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保机构。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70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70.91万元,占98.62%;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37.29万元,占1.3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645.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08.27万元,占91.04%;项目支出237.12万元,占8.96%;经营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430.1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79.56万元,增长8.87%,主要原因:一是实施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调整;二是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保机构。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70.91万元,占本年收入的98.62%。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54.79万元,增长20.52%。主要原因:一是实施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调整;二是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保机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45.3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54.04万元,增长10.62%。主要原因是实施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调整。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45.3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1.75万元,占1.96%;公共安全(类)支出2401.73万元,占90.7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82万元,占0.9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8.24万元,占2.2%;节能环保(类)支出1.8万元,占0.07%;住房保障(类)支出107.05万元,占4.04%;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746.23万元,支出决算为2,645.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1.4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实施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调整;二是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保机构。其中:基本支出2,408.27万元,占91.04%;项目支出237.12万元,占8.96%。      

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1.75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51.75万元,主要原因是创园、双拥、工作奖励金预算追加。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检察)(项)。年初预算为1581.45万元,支出决算为1798.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7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人员员额制改革,工资待遇增加。

3.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03.56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603.56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司法改革;二是办案支出经费增加。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1.42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21.42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追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4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3.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以及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5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0.5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追加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39.6万元,支出决算为3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18.14万元,支出决算为18.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9.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8万元,与预算相比增加1.8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追加禁烧工作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79.19万元,支出决算为79.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7.86万元,支出决算为27.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08.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30.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78.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8.25万元,比2016年减少1.03万元,下降0.27%,主要原因是12月人员转隶完成。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只列报车辆不为0的车型);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度,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未存在绩效评价项目,故未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