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五)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埇桥区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院本级决算。 三、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3794.3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3794.3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4年相比,收入增加230.5万元,增长6.4%。支出增加230.5万元,增长6.4%,主要原因:1、财政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增加。2、人员及办案经费增加。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10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95.9万元,占99.7 %;其他收入7.3万元,占0.3%。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99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0万元,占71.2%;项目支出575.1万元,占28.8%。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930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2930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23.2万元,增长8.2%,支出增加223.2万元,增长8.2%主要原因:1、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人员及办案经费增加。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95.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22.38万元,增长6.5%。主要原因是人员及办案经费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9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0万元,占71.2%;项目支出575.1万元,占28.8%。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2015年度决算12.1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0万元,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12.1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度决算1940.8万元,比2014年增加101.4万元,增长5.5%,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二是:办案经费增加。其中:“行政运行”决算1377.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及办案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563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及设备购置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5年度决算42.2万元,比2014年增加5.38万元,增长14.6%,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42.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2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2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共经费1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埇桥区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度埇桥区埇桥区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0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埇桥区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埇桥区检察院共有车辆2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五)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附件: 1. 埇桥区检察院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埇桥区检察院收入决算表 3. 埇桥区检察院支出决算表 4. 埇桥区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埇桥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 埇桥区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埇桥区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埇桥区检察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埇桥区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13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1.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持平,2015年埇桥区检察院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2.9万元, 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28.3万元,下降68.6%。,下降的原因是单位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健全的一律不予报批。2015年埇桥区检察院国内接待共102批次,1612人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省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财政公务往来支出等。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埇桥区机关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区财行〔2014〕199号)、《埇桥区区直机关外宾接待费管理办法》(区财行〔2014〕90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7.6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基本持平。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公务、财政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2015年,埇桥区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8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