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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那些“身边小案”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实事”是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归宿落点,近期,埇桥区检察院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努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确保学习教育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善用“不起诉权”办好身边“小案”

埇桥区检察院“简案快办”办案组用心关注群众身边“小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善用不起诉权,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持续传递检察温度。

案件一  她是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

她是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因子女与小区居民发生纠纷,她赔偿了对方200余元,便想偷附近拆迁工地的废旧钢筋卖钱以“弥补损失”,先后三次盗取被害人承包工地的废旧钢筋约35公斤,销售获利35元,第四次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案发。经鉴定,被盗拆迁废旧钢筋价值人民币63元。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移送埇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考虑到本案案值小、犯罪情节轻微,老人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年过花甲、丈夫去世多年,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与被害人的沟通中,老人的女儿也愿意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损失补偿,被害人积极要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检察官依法对老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案件二  他看上去斯斯文文
他看上去斯斯文文,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在某小区顶楼临时安身。一天,他在楼梯口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和配套的电子遥控器,用电子遥控器测试到电动车后,顺势盗走电动车用于代步。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到本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检察官办案时得知,被盗电动车车主系犯罪嫌疑人临时安身处的顶楼住户,因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常在顶楼阁楼出现,让被害人很是不安。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盗窃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且系初犯、偶犯,被盗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于是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帮助打消其不安情绪,并促成谅解。检察官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对他不起诉。

案件三  我以为钱包是我捡的就是我的

“过年了,我和妻子打算去超市买身衣服,溜达到试衣间旁边时,看见试衣间旁边的地上有一个黑色钱包,我就用脚把钱包踢进试衣间里面去了,我在试衣间里试完衣服,打开钱包看见里面有一沓钱,就将钱包装进我自己的口袋。从试衣间出来,有一个女同志回来好像在找东西,我也没问她看了一眼就直接走了。回家之后,打开钱包一看里面有两千多元钱,还有几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

“我认为钱包是我拾的,里面的钱也就是我的了,所以我就把钱包带回家了。不知法、不懂法让我触犯了法律,请求检察机关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涉嫌盗窃的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官这样剖白。检察官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认罪认罚;赃款及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上三起案件,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分管检察长批准,最终均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训诫。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人情世故的人情,而是人类社会朴素的感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

刑罚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相对不起诉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消除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对立、紧张的关系,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促进了和谐关系的构建。

据悉,埇桥区检察院“简案快办”办案组将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职能,将每一起案件努力办到极致,让人民群众从身边事、身边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