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埇桥区检察院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点就收监执行环节进行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今年7月10日本院收到浙江省温岭市法院送达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经审查后认为对罪犯李某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不当,依法向温岭市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温岭市法院采纳了本院意见,已予以纠正。
罪犯李某,住埇桥区谢集乡大尚村,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3日因病被温岭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先前被羁押抵刑三个月二十七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零三天。罪犯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温岭市法院对罪犯李某决定收监执行,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九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岭市法院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不当,脱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应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余刑一年四个月零三天。为此,本院依法向温岭市法院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该院予以纠正,并发函通报其同级温岭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征得其支持配合。通过多方协调,温岭市法院最终采纳了本院意见,已于2017年7月20日做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执行余刑为一年四个月零三天。